本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长达一年的劳务合同,但现在被甲方要求更换工作地点,同时工作内容、工作量发生改变,工作量远大于原来,但薪酬上甲方没有表示。请问这是否违背了我们提前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法?在增加工作内容,薪资不变的条件下,我不希望再就职于该司,又不想提交书面请求后,再等一个月,我该如何处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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