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8月1号开始休产假,10月签劳动合同的公司A告知公司因经营不善基本户被冻结故把社保转入B公司交,12月24日产假结束问B公司工作安排,B公司称无合适岗位不与签劳动合同并说是代交社保(A公司未与B公司签代交社保的协议)19年1月2日生育津贴已打入B公司基本户,现B公司要求该员工与B公司签社保代交协议才肯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也要扣除10-12月的全额社保,这个情况该怎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生育津贴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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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生育津贴。b公司的社保记录可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无论ab公司是否有代交社保协议,代交协议都是违法的,法律是不予认可的。从社保缴纳记录而言,实质就是能证明和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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