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家亲戚介绍认识的男士,我们没有登记结婚,只是接触了一年多,这期间有一次大家在一起吃饭,当这父母的面他给我和我的女儿买衣服钱3万元。后期因为他得了性病还要求结婚,我拒绝了。但是他起诉我要求返还3万元,说是彩礼钱。但当时并没有说是彩礼。当地法院判决我3万元全部返还,我不服已经上诉。请问这种判决公平吗?这次如果再开庭,我需要做什么?当初只说了三万元是买衣服钱,并且我已经买衣服花掉了这不属于赠与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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