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70年代出生,我们夫妻结婚二十八年,一起打工十五,同甘共苦,也没有挣到钱,从2008年开始靠自己开始做小生意,妻子就开始没有上班,有帮着做饭之类,到2014止也没有什么钱,我改行三个人合伙做生意,全靠我本人筹备资金,到17年底两个股份我收回一个人经营,当然从三、四万元本钱开始到17年股份收购业,200万的设备到18年业50万也没人买,妻子天天吵,日子没办法继续过下去了,18年5月协议离婚,当初考虑妻子能力有限,我一个人承担所有债务180万,我个人经营,我自愿每月付她两千元生活费,两年后每年5月开始付她10万,一共'付她40万,但是因离婚前向她兄弟几次一共借了95000元,我18年离婚时承诺18年底还,由于欠债太多,没能兑现自己的承诺。他19年1月份把我起诉了,我现在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想咨询一下我以前离婚前的协议。我没有能力承担所有的债务,我给她40万承诺,我现在跟以前的想法是一样的。我妻子可以分财产和债务。我请律师我们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
2019-03-12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