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在丁字路口电瓶车相撞,我受伤短时倒地昏迷不醒,对方逃离事故现场,对方未报警且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现场呼救,直接逃离现场,对我不管不问,之后我苏醒后报警,对方直至交警传唤他之前,还未主动报警,传唤至逃逸组做笔录,对方强调他是受伤就医(对方额头表皮破损有缝合),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方逃逸?交警判定以对方去医院救治为依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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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这种解释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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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应当是属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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