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何兄韩系纸木匠,依法继承有位于新邵县潭溪镇淘金村1组的者宅子一套,并使用该老宅堆放纸木屋材料与加工,國养家禽家奋。 原被告系同村的邻居,为了方便生产、生活,2004 年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共同出地出资将连接村县道公路的L型田埂小路修建为毛马路(宽4米,长度108米),2011年,为了更有利于通行,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出资一半,原被告共同出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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