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3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被汽车撞倒,发生轻伤。当时在派出所我与肇事者、保险公司打成赔偿协议,走保险赔偿,并且在2019年3月10日由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从此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资料。一直到5月5日保险公司告知肇事者已于2019年4月6日撤销保险赔偿,理由是对方无责。现在已过肇事车财产保全的期限,且肇事者声称不赔偿。是否可追究保险公司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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