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18年4月15日应聘工作的,5月份单位开会任命我为一个部门的主管,并且在会上说我4月15日至4月末为学习期没有工资,从5月份开始试用期三个月,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事后我单独找到领导谈工资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社保除外!合同也一直没签订,现在11月末了工资一直未发,领导告诉我工资为每月2000元,社保从19年开始缴纳,我们吵了起来!我现在只有当时单位的任命书,还有单位补发5月至11月份的工资证明,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双倍工资,和要求补交我和社保可以吗。
2018-11-27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