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有人送了一套家具给我的当事人,当事人仍然接规定的程序给行贿者办事,并一再索要家具发票。后因行贿者在经营中亏损,并要协当事人帮他止损,当事人并未理采。2018年行贿者拿着家具发票告发当事人,当事人如实诉说事情经过并退所有款项,但款项退陪后,仍被移交司法机关判了三年。现在发票金额20多万与家具质量不能一致,我们没办法查找到家具的产地及经营场所,请问在量刑上是否合理。现在已经服刑,我看了判决书举证没有银行收付款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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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刑法惩罚的是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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