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我投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其工作人员以车辆年限较长(车子购置于2014年9月)、且事故导致的车子受损情况为由,建议我按照推定全损的理赔方式处理事故,车子当年的购买价格为7万4,今年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按照折旧计算车损的保险价格为5万5,并按照此车损价格标准缴纳了保险费用,现在保险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处置车辆(拍卖公司与我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处置完毕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总计赔偿我3万1。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没有依据,且没有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尽其义务。侵犯了我的权益。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金额赔付呢?
2018-12-27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