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服役16年退役军人,94年入伍2010年复员,在服役时与2001年与我妻子结婚,结婚时我妻子户口落在他村没有迁出,孩子出生随我妻子户口本村,在我2010年复员回家,根据国家政策我异地退役到临沂兰山区民政局,民政局接收我给我开了落户证明,到我妻子村落户,当我找村委落户时村书记不给落户,必须让我签协议不享受村民待遇,当时我没有办法就签字了,后来我妻子孩子却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请问律师村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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