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我骑电动车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120过来抢救,把我拉到医院。肇事方垫付了抢救费用。我的住院费以及检查费用共计4000元是我垫付的。1月28日。我带着医院的诊断证明与肇事方到交警大队办理责任认定。仅对作出对方全责的认定。作出认定后,我们双方来到执法停车场。由于我的手臂受伤,无法再骑电动车。需要拖车把我的电动车拉回。最终产生200块钱的拖车费用。因保险公司以后,保险公司说这一笔托车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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