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10月2日购房时看中一套房子,销售员让我交付2万元定金,但当时我没带够钱,只付了5千元,然后开发商只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没有签订任何定金合同和认购书之类的文件,收据我也没有签名。到了10月9日的时候,我发现在那个小区附近准备建造一个大型的垃圾转运站和污水厂,于是我提出不要这套房子,要求开发商退还5千元,但开发商拒绝退还那5千元,说收据上面标明了是“定金”。请问从法律角度上我可以拿回那5千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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