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在公司办离职手续,涉及到公司手机归还,18年四月我选的公司提供的2000代金券购买了一款手机,自己付了3500(总价5500),并且使用了公司绑定的电信套 餐,约定使用时间两年,还差8个月期满,现在公司要求上交公司手机号码,套餐因公司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公司要求我归还2000元现金,我的疑惑是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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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这个理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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