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9年3月毕业的应届留学生,回上海找工作,如果我找到一个工作七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和两方协议(两方协议一定要签的吗?),那么试用期三个月内我对工作不满意,辞职之后,到了十月份我还算不算当年的应届毕业生?还是说我已经失去了应届生的身份,已经是算作社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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