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前夫买了车,后经法院判离婚,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前夫未还车贷,17年大众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当时我不知情,19年成为被执行人以后方得知,跟对方律师联系,对方说两人共同借款人,离婚判决书未写明车贷由谁负责,所以不能提交材料解除,麻烦问一下,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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