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19年2月10在北京安福来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开始上班,使用期内工资5500元,老板说每个月的10号开工资,等到了3月30号老板打电话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等4月10号开工资,要了几次,拖着不给,4月29号给他打电话说给转过来,结果给了3500元说有个订单他损失了6000元,要让我和另一个同事承担每人2000元,我不知道这样他的做法对吗?我应该承担吗?没有劳动合同,也没给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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