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批宅基地,村委会以宅基地紧张让我在大堤迎水坡的承包地上盖的住宅,2018年的12月10收到水利局,县规划局和乡政府的《拆除通知书》让我在2018年12月20日自行拆除。在这之前的十几年中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告诉我是违建,而且这是我唯一的住房。我以三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不按行政程序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我就想问问律师,我的唯一的住房拆除能得到合理补偿吗?他们能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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