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为了经营业务一方給我写下了借条,另外也给我写了和妻子共同经营业务所欠下的债务。可是法官说不管是夫妻共同经营什么业务,或者是有什么依据。只是一方写的借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说什么这是省厅出的机密文件,不让外传。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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