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股东出资纠纷,分别诉我和夫人抽逃1078万及利息。原告与我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在合资公司使用我们专利,支付使用费,我们用其投资公司占股权。原告没有支付使用费,至使我们没有出资。合同、章程、《专利合同》“三文件是整体性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公司使用的专利技术,原告用虚假诉讼,达到侵占我们的股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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