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6〕74号文件中第五(三)条指出,“支持老年教育机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专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请问,按照文件这条,老年大学编内(事业编制)的专职技术人员(比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信息化技术人员,而非教师),在职称聘任方面享有同类学校工作人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那么针对这样的专职技术人员,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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