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甲)2010拿企业二千元卡,后受领导致意2011年送部领导乙,乙2012年买物品500返送甲,2013年企业项目(项目与甲有关涉资金500万元,与乙无关)出事后,甲退企业200元,2014年乙退回甲200元,请问甲乙各要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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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拿企业的2000元卡转送乙不构成犯罪,虽然有行贿的故意,但是达不到行贿罪的数额要求;甲收受乙的500元购物卡的行为也不会构成犯罪;乙方的收受2000元购物卡的行为属于违纪问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乙方滥用职权为甲方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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