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单位2001年4月签订合同三年,2014年又补签了合同协议由于个人原因请假领导不批,就回来三个月以后公司又找我回去上班又重新签了合同2018年6月我因病不能再出外了单位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补偿只能按2014年11月新签的合同日算起,2011年4月至2014年10月的不给算,合法吗?
回答数:17694好评数:971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6078 人今日律师解答 45058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