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境内连环追尾尾部大货车全责,大货车挂在济宁市一运输公司名下,货车主及保险无偿能力,挂靠公司名下有近300辆挂靠车辆,我们已申请保全13辆170万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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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是可以将肇事司机和挂靠公司一起诉讼到法院,对于财产是可以进行保全。对于后续的赔偿,可以等待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的结果为准,依据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判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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