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的是一座楼,前段时间江西省连续暴雨很多天,导致大楼出现部分地方渗漏。业主单位要求我公司来维护,我们这个大楼2016年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上明确注明防水质保期为一年,而业主单位却百度了一个国家建筑法,质保期相关管理条例:屋面防水质保期为五年, 还说国家法律大于一切,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法还是只能按照国家管理条例来实行
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不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其他看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