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离职,和单位约定发放工资到八月底。七月无故少发900块钱。劳动合同变更书上写的是发放工资至8月31日终止。因此无故少发工资可以维权吗?我的合同原件被单位收走了,手里只有复印件,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吗?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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