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某原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主任。2009年5月28日,褚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职务之便,挪用本村的两张金额计58620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存单,质押给某信用社,向该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用于自己的草席生意。2009年10月30日归还该两张存单。 控方以褚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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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且已归还挪用钱款,请问何时检察院侦查提起公诉的?看看追诉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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