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工厂准备搬迁至另一个市,公司老总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去新址上班,要求员工去上班,也是他为了节约“遣散”费的手段;但是新址已经跨行政区域,且路途达50公里,老总承诺可以提供食宿。但大部分员工不愿意去新址上班,现做为员工是否可以与公司协商,申请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以员工不接受调动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是否能强制执行呢?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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