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山,2017年5月11日入职,2019年1月12日辞职。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也未签订与固定期限合同。我如果于下个月也就是2019年4月1号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赔偿未签订合同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1月12日的双倍工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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