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交易一套房子:甲方出卖方是台湾人,户主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胞妹作为监护人,已经由台湾法院和珠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过,其胞妹可全权处理其珠海的一套房子,故珠海的房子已经顺利处理过户完毕。现要处理梅州的一套房子,是不是需要重新裁定过一次,再走一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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