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县政府违法(省高院已确认违法)占地四亩(性质为出让)至今17年,中院一审判决按2002年的标准赔偿外加银行贷款利息。不服上诉,省高院再判:按2002年的标准的基础多加30%,外加利息。即便如此,算来所得赔偿总金额也买不到现在的半亩地。请问李律师,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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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高院的判决生效了,要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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