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A公司的法人兼股东,占股40%,认缴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A公司与B公司是合作关系,B公司无法在本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B公司员工都签约在A公司,B公司员工的工资由C公司按月打款到A公司,名目是往来款,A公司代为发放,截至目前总额达到500万,现在B公司已注销,C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500万债务, 问题: 请问是否合理? 我作为A公司的法人兼股东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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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之前的打款依据肯定是与B公司有合同约定,C公司可能会以借款为由或者是不当得利向你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只要你能通过B和C之间的合同,你公司无任何返还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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