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标的物进行拍卖中,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标的物查封了,请问法院还可以继续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吗?
2018-12-18 23:28可以,已经处于拍卖中的标的物,该法院必定属于首封,或者已经取得了处置权。最高检、公安部于2017年11月24日联合修订、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重新将“行民交叉”的问题作出解决机制与解释,规定第四十四条“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或者重新收集。未经查证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第四十九条“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可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足以对抗轮候查封的公安机关的“物证保全”措施。
2018-12-18 2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