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本月18日晚上我遵从公司制度提前申请了十九号的年假,部门经理已经同意了,但是人事没有同意,十九号我就没去上班,于是本月二十八号人事跟我说她二十八号才看到我的请假条,我擅自不来上班算我旷工,这样是合理的吗?麻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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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部门经理同意证明你已经尽到遵从公司规定的义务。不能以这种理由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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