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之前都没看购房合同,就签了认购书,现要求买卖合同条款更正,开发商不肯修正,以之前的购房协议上的特别声明为由说我违约,以下是认购协议内容:”本协议签订后,买受人不得以对交易条件未达成一致,存在重大误解,出卖人未告知项目及商品的规划设计等情况为由拒绝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否则为买受人根本性违约"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违背吗?可以认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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