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05 19:18
王滔律师
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携带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准备的材料与结婚的要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岁,女方不得早于20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结婚可能牵涉户籍的转移,因此,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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