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场所猝死赔偿案例

2019-08-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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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晚上,舟山普陀六横一公司的门卫王某被发现倒在值班室,随即送医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公司方及死者家属方到普陀区司法局六横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据调查,死者王某,男,61岁,医院诊断死因系猝死,警方排除他杀和自杀。事情比较清楚也比较简单,矛盾的焦点是:面对家属的索赔,公司应不应该赔偿? 已超法定劳动年龄,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据调解员介绍,王某的猝死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 但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而王某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故王某与公司之间不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只能算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王某的猝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公司未构成侵权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遭受”主要是指本人以外的外部环境,如他人的行为等外力侵害,而非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故要求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成工作过程中死亡,但因为其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死亡,与公司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对王某并不能构成侵权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公司补偿40万元 家属方一开始提出了80万元的补偿款,公司方表示不能接受,毕竟王某的死亡与公司无法律上的任何联系。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离开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让他们认清事实法律的基本情况,另一边做好企业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之后,调解员再次让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给予人道主义补偿40万元。至此,这起事故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2019-08-12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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