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加级标准
2021-01-22 17:32已经退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和鉴定,应是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分为两步进行的。 一、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加剧的,是只要自己在户籍地二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院的相应科室进行国半年以上的治疗,未见好转而只有加剧的,其住院的出院小结的定义病况与原评定残疾军人时记录表内容一致,就可以到优抚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提交申请,同时交上半年以来治疗的病历,以及与原伤复发直接导致加剧的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或者证明; 二、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报请上一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指定残疾军人到相关医院(大部分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医院),依据原评残记录和《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相应原伤部分和相关条款要求,有医院专家小组对残疾军人进行等级评定。调整(上下)等级后,几乎是没有可能反悔的,只有等待省市级民政厅局一年两次的集中批准,领取新等级的《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