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事情是这样,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到今天为止,已经工作11年,签订了不固定合同,今年9月份,公司找我谈话,依我身体原因,请假频繁为由(血糖高,每月要去医院做检查和复查,17年请病假天数累计有20天左右)说要买断我在公司工龄,就是变相的辞退,整个公司就针对我一人,所以按照公司意思,一年赔付一个月的工资,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变相的开除,按照我这个情况,劳动法上是如何定义赔赔付标准的,所以请您给与解答。谢谢。
2021-05-08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