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吉林开了家奶茶店,是两个人合伙开的,加盟的,加盟费在十万左右,后因经营不善,根据总部协调,去佳木斯开了第二家店,我俩共同投资的,当时设备是总部借的,在十月一日前,交齐四万八设备钱,因地域问题,那边生意不好,所以缴纳不起四万八的设备钱,根据合同十月一日前交不上四万八将收回佳木斯店,当时搬去佳木斯的时候,总部看吉林市卖的不好,问我有没有意向去桦甸开辟市场,我同意总部的安排,总部给我补了5000的装修金,还有我在吉林店所剩的房费,后来我和我的合伙人,分开了,我经营桦甸店,他经营佳木斯店,现在收回佳木斯的同时还要让我搬回吉林的店,如果不搬回将会强制终止协议,并且不予供货,总部将在桦甸店的旁边另开一
2021-05-1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