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这个单位定了2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是2017年2月20日定的,后来算内部调岗调到老板另一个单位上班,因为我自己是做出纳兼人事的工作,那时我自己给自己又定了现在单位一份劳动合同去领导那里盖章,盖章的时候,领导说其实我不用重新定了,只要把老的合同转过去了就好了,后来说重新定也好的就盖了章.(第二份劳动合同是2017年11月28日定的)我们单位有工龄满一年工资加50元
2026-03-25 09:14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是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并且在2017年11月28日签订了第二个劳动合同。您提到第二个劳动合同中包含了一项关于增加每月工资50元的规定。 关于内部调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果您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是在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那么在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中,您应该将这个时间段的工作年限视为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服务期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您可以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并要求支付相应的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维权。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对于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