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老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里有年薪的百分之三十年底根据考核发放,最后一年因为单位想降薪续约,我老公拒绝了,所以年底考核直接给了不及格,百分之三十就没给,当时劳动补充协议里还有如有一年考核不及格就不给补偿金,想问一下企业的这种做法违法吗?企业的考核没有明确的制度,只是领导打分,打多少算多少,我们现在想要回自己的百分之三十和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他的加班费,自己手里有科室考勤人员和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复印件,但是他们现在不承认,这个要回的可能性有吗?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
2017-03-08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