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向被拆迁户购买他的拆迁安置房,当时政府开发区作为中介性质三方签订了协议。后来房价上涨,被拆迁户以种种理由不协助我办理房产登记。我先后于2008年、2014年、2017年诉讼到法院,对方也都到庭应诉,后来都是法院要我们撤诉,现在我又提起诉讼。请问: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我们以《民法总则》第196条不适用诉讼(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抗辩,行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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