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判决违反电子商务法的案例

2019-10-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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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违反《电子商务法》案网店用“返现”诱使买家改“差评” 温州晚报:陈培培 记者从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执法人员日前对辖区某皮鞋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的网店客服人员存在修改评价记录的情况,当即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据介绍,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市市监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此法的案件。 1月2日,该局状元所执法人员在对某皮鞋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存在利用网站后台的应用程序“评价好助手”让消费者修改评价记录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称通过“评价好助手”提醒,客服与消费者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介绍,今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根据以上条例,当事人涉嫌使用返现方式诱使买家修改评价,进而误导其他消费者,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电商经营者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自我约束网络经营行为,共同促进网络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湖州:南浔查处全市首例违反电子商务法案 市场导报:夏燕沈嵇帆薄文涛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千金镇市场监管所依据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个体户卢某在微信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时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开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单。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 1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从事饼干、蛋糕等糕点食品销售,但未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由此,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所描述的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开设了一家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店铺,并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过,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了数十条关于店内所制售的饼干、蛋糕、饮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销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内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局当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在微信朋友圈的显著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义务:电子商务法实施,义乌检察机关启动首例公益诉讼案程序 浙中新报 记者:王旭航 通讯员:邹炜 昨天(1月2日)上午,义乌检察机关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这意味着今后违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工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就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际,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调查得知,此人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声称该药品系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3天见效、8天痊愈,还承诺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并高价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及销售药品,其行为利用了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义乌检察机关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还可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淮北:查处安徽省违反电商法第一案 安徽日报 记者:鲍亮亮 通讯员:程红 1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淮北市工商局对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安徽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处理的首例案件。 2019年1月2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定向监测时发现,在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的所有网页面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餐饮许可信息。经调查,该平台早已将餐饮商户的营业执照录入端口分发给了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负责录入和维护线上商户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并承担不录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截至案发,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和维护上述信息,导致大量淮北本地商户经营的主页面没能公示经营资质信息。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未公示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内的商户公示主体资质信息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目前,当地各网络订餐平台、团购平台均已开始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自查整改,努力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杭州: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院首例恶意投诉案今日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6年12月,原告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淘宝公司根据被告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某赔偿王某因商品链接被删除被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而是伪造印章、冒用商标权利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 而被投诉的原告王某所售的产品均为海外直邮,直接发货至国内。根据商标平行进口理论,特定商品的商标已获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或者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国外进口相同商标商品不构成侵权,所以王某是有权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问题。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其主张侵权损失的依据系根据淘宝店铺销售下降计算而成,但未举证证明案涉投诉行为系其营业额下降的唯一原因。结合恶意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余万元这一事实,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售价、服装行业利润率及侵权维权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2019年1月24日作出上述判决。

2019-10-15 1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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