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在楼盘订了一套房,只是开了收据没有发票,交了定金五万,收据注明若退房产生两万元违约金等字样,后来由于个人原因退房,但是售楼部必须要扣除两万,请问这个合理吗?我们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售楼部单纯的一个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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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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