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签的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都没有交社保。2018年7月续签劳动合同,9月份在我的要求下补缴了7/8的社保,之后社保也一直再交没断过,相当于交社保的时间是从2018年7月至今。现在想要追回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没交的社保,但公司说不能补交,请问如何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年没有为我交社保的经济补偿呢?(请回复这个账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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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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