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免费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下,我92年在绿健牛奶厂干销售到现在,公司没给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工作时间平均每天4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平均不止4小时,此理由拒绝签合同成立吗?
2019-09-16 11:2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您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