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l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经2年多治疗终结后2019年开始摇号评残。签定所按旧标准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评定。而国家二高三部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适用全国范围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南通地区是3月23日才开始实施新标准,这就造成了地区时间跟国家规定时间的冲突,地区法规可以大于国家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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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你是在哪个鉴定机构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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