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 股权的法律特征

2019-07-06 17:11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它是股东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享有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不行使不会损害到他人之利益。股东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他不负担义务。 如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退股的义务等,但股东的这些义务可以看作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它们本身并不属于股权,而是由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负有的义务或是股东之间因契约而承担的义务。 第二,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金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认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体股东共同的利益,通过共同行使的方式,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它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 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构成股权完整的权利体系。其中财产性权利内容是股权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主要预期利益,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基本动机所在,也就是说收益是股东的终极目的;非财产性权利是确保股东获得财产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这不是说其不重要,它仍是围绕财产性权利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是财产性权利的体现和保障。 第四,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转让对象上受其他股东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间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转让的。

2019-07-06 17:11:27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4209今日律师解答 46372

相关推荐
加盟学到技术后,换牌子在同城开违法吗 1回答
灵石县劳动局投诉热线 1回答
模拟拆迁合同半年了还有效吗 1回答
女结扎后怀孕可以找医院赔偿吗 1回答
借条到期了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1回答
你好 ,我是彩票店的店主,我这里有个客户挪用公款购买彩票,请问 作为店主 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1回答
关于上门女婿男方家的房屋拆迁款 1回答
捷信公司贷完款还 ️要1千5合法吗 1回答
东河法院网上立案糸统 1回答
精神损失费算补偿还是赔偿 1回答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导致社会保险多交了 1回答
授权别人去签建筑合同等于让他以我的名义干活吗 1回答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 1回答
农村房子拆迁补偿,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额户头费 1回答
做三个月辞工要扣任何费用吗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