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了!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48岁。在青山地铁虹景物业做保洁员2年7个月,前天他们主管突然通知我明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他们看我心情不开心,体质弱。辞退我还一个劲的要我第二天签离职协议和劳动合同协议,我能维权吗?怎么维权。
2019-06-27 23:2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